《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4. 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

对于个人,每一项快乐或痛苦本身:

  1. 强度
  2. 持续时间
  3. 确定性或不确定性
  4. 临近或偏远

考虑其他行动时:

  1. 丰度,即随同种感觉而来的可能性
  2. 纯度,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

对于一群人来说,前六种性质及

  1. 广度,波及的人数

估量行动或事件对个人的痛苦和快乐倾向

  1. 最初的每项快乐
  2. 最初的每项痛苦
  3. 随后造成的每项快乐,构成了最初快乐的丰度和最初痛苦的不纯度
  4. 随后造成的每项痛苦,构成了最初痛苦的丰度和最初快乐的不纯度
  5. 所有快乐值之和,以及所有痛苦值之和的大小,表明行动或事件的好与坏,差额表示好或坏的倾向
  6. 把所有人的快乐值和痛苦值加和,可以看出行动对总体的良善或邪恶

3. 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四种来源

现世的快乐和痛苦只是在其产生的环境方面不同:

自然约束力是政治约束力和宗教约束力的基础,包含在其他三种约束力之中;其他约束力只能通过自然约束力起作用。


2. 与功利原理相反的原理

功利原理以外的其他原理一概错误。

禁欲主义

禁欲主义始终与功利原理对立;同情与厌恶原理与功利原理部分对立。支持趋向减小幸福的行动, 反对趋向增大幸福的行动。

禁欲 一词来源于僧侣,他们把这种行为看作 磨练,用现世的不快乐换取来世的极乐。

禁欲主义的信徒是谴责任何程度的、任何来源的快乐的人。

信奉禁欲主义的人有两类,这两种色彩通常掺和混杂:

禁欲主义没有被实质性地应用于政府事务。

禁欲主义实际上来源于误用功利原理,某些玄思者幻想某些快乐从长远上看伴有更大的痛苦,因而挑剔快乐,认为热衷痛苦便是美德。

禁欲主义绝对无法坚持到底。

同情和厌恶原理、任性原理、幻想原理

赞许和非难某些行动的充分理由,只是因为一个人自己感到倾向赞许或非难,而没有寻求任何外在理由的必要。

这并非一个实在的原理,而是对一切原理的否定(原理应该能够指出用来证实和指引 内在情感 的某种 外在考虑)。

同情和厌恶原理的信徒认为非难一项行动的根据只是个人的厌恶感觉,惩罚的程度也等于厌恶的程度。

就是非标准形成的各种理论体系皆可归结于同情与厌恶原理,它们全都用各种说辞规避诉诸 客观标准 的责任。

同情与厌恶原理往往与功利原理相符,因为厌恶一种行为总是根据它的有害性;但是这不是一个正确的理由,因为人并非总是明白痛苦的根源。

同情与厌恶原理最容易失之严苛,任何意见分歧都可以被作为惩罚的根据;但是也会失之宽纵,比如目不可见的损害不会引起憎恨。

神学原理

不是一项独立的原理,而往往是三种原理之一的不同表现方式。


1. 功利原理

人类由 快乐痛苦 主宰。

功利原理赞成促进利益相关者之幸福的行动,反对减小幸福的行动,包括任何个人的每项行动和政府的每项措施。

功利是客体的一种性质,它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和幸福等,或防止其遭受损害、痛苦、祸患和不幸等;利益相关者可以是共同体或个人。

共同体的利益 是组成共同体的成员的利益总和。

当一个事物增加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或减小其痛苦总和时,它就是促进这个人的利益。

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的幸福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时,这就是 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简称符合功利;类似地对于政府措施(由特殊的人实行的特殊的行动),就有 符合功利原理的政府措施

功利原理的信徒 依据是否符合功利的法规和命令来决定赞成或反对任何行动或措施。

功利原理的正确性是 无必要亦无可能证明 的。

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按照功利原理行动,但很少有人始终如一地遵从。


0. 导言

《原理》前四章阐释了功利主义,批评了对立理论,说明了行动的功利估算方法。

18世纪中叶以后,对改革暴虐刑法制度的时代要求。欧洲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惩罚当作以最小的人类痛苦为代价来防止犯罪的一个手段,在这种惩罚观念和对人性的科学理解指导下立法,可以成为社会进步的伟大工具。边沁是这一社会哲学在英国的首要倡导者。